税委会公告﹝2018﹞1号
2018年4月4日,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,将对我输美的1333项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%的关税。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,严重侵犯我国合法权益,威胁我国家发展利益。
根据我方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权利和义务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相关规定,经国务院批准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、汽车、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%的关税。有关事项如下:
一、加征关税的商品为大豆、汽车、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。征税范围详见附表。
二、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所列进口商品,在现行征税方式、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%的关税,现行保税、减免税政策不变(本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)。
三、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:
关税=关税完税价格×(现行适用关税税率+加征关税税率)
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=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×消费税比例税率
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=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×消费税比例税率+进口数量×消费税定额税率
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)÷(1-消费税比例税率)
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进口数量×消费税定额税率)÷(1-消费税比例税率)
进口环节增值税=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
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=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进口环节消费税
四、实施时间另行公告。
附表: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http://gs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1804/t20180408_2862844.html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2018年4月4日